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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内的收入项目,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减…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不能。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不能。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不能。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可以,但必须坚持工作相关性原则。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是的。 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填报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社会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 (2)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的重要程度,将合作事项分别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
不能。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 ?号),社会团体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