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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